如何促进民间资本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市财政局批准,在一定区域内提供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遵循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遵循“自愿投资,* * *享受收益,* * *承担风险,依法合规,接受监管”的原则。通过探索和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促进民间资金合法投资、有序流动和有效监管,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原则上批准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设立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现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营良好、规范,地方政府重视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民间融资活跃、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总量和中小企业数量,申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第二,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市财政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核定经营资格。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或地名,行业表述应标明“民间资本经营”。业务范围涵盖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短期金融投资等服务。如公司经营范围随着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单独上报审批,分批实施。
三。营业执照
(一)申请经营资格的条件。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由2 ~ 10名股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2 ~ 50名发起人;企业法人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主发起人应为在泉州市辖区内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净利润总额不低于654.38+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65,438+00%,也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申请经营资格时,位于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含)。
5.有符合任职要求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拟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当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的设施;营业场所开业前,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意见施行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9个月内,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申请业务资格条件进行整改,并向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告。
(二)县(市、区)初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投资者承诺函;
4.公司设立计划;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投资者协议;
7.股东之间的关系;
8.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股东之间关于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他们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已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地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授权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申报经营资格。经同级政府和管委会同意,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资格申请材料。包括:明确负责初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住所、主要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承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当地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出具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承诺书,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处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规违法经营造成的不稳定因素;负责风险防范和处置;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任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主要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验收报告;章程和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准入审查。建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准入审核专家库,包括银行高管、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管理和调整。市财政局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审批条件的,市财政局发给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规范运营
(1)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本和股东追加投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合规、股东实缴出资达到70%以上后,经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批准,可通过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引入优先股股东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成立公司的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倍。符合分类评级标准A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倍。
(2)经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原则上用于投资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及其项目,不得投资股票、期货、黄金及金融衍生品。1年内用于短期理财投资的资金总额(不含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净资本的30%,且必须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登记注册。
(3)投资回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形式投入的资金,通过协议承担风险,享受收益。
(4)资金运作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坚持分散审慎,实行项目投资额度管理制度,单个投资对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5)资金结算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形式的融入资金混合使用,并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账户管理。投资结算、项目回报、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六)关于股息的规定。民营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按年度进行财务核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者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入外,年度可分配盈余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股利,但最高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7)信息披露制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公司资产和利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重要资料;每月10日和年终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一年度的业务经营报表、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八)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县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经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投资所在地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可以跨县经营:
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发起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股东实际出资2亿元以上;
3.在企业注册地投资60%以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动词 (verb的缩写)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并落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评级和分类监管相关规定,根据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实施差异化支持和监管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制定监管细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防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风险警示、约谈、监管问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决定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
(3)建立重大事件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重大事件包括:
1.引发群体性事件;
2.应对紧急情况的主要安全措施;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6.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7.超过6个月未开展业务;
8.高息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9.其他情况。
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指导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落实风险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经核实,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报请市财政局撤销其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被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认定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非法吸收存款;
3.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司法部门确认的;
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5.洗钱;
6.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
8.有违法营销或违法广告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应在10日内向市、县(市、区)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财政局取消其业务资格。
不及物动词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财政局要牵头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强指导,落实相关责任,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
(2)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给予支持,并从实际出发提供相关政策支持。要逐步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办理登记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应积极支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使用征信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给予支持,在公司办理房屋、股份、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抵押(质押)登记时,积极接受并提供服务。
(3)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工商部门和业务资格审批部门要对违法违规、未办理工商登记、未经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有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