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诉讼费是按照标的总额收取的吗?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诉讼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普通案件,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进入二审程序。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计算诉讼费。1.案件受理费:(1)离婚案件每件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支付百分之一;(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提交50元;(4)知识产权纠纷,无争议金额的,每案1,000元;争议金额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提交400元;(7)其他无产权纠纷的行政案件,每件100元;(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提交50元;(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10)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支付,但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11)两次或两次以上索赔,按不同索赔收取费用;(12)财产案,按下表计算缴纳受理费:系列标的金额小于1,增加小于1000元。0502超过1000元到50000元。04103超过50000元到100元。00,000元0.01525106超过50万元到1万元0.01071万元以上0.00510010案件受理费=标的额规模。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且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照下表缴纳保全费:系列标的金额不足1,增加不足1,000元。0302超过65,438+0,000元到65,438+0,065,438+0,005,520元。申请费=双方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数额等于一审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包括本次诉讼和反诉)受理费的数额。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