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第三条农业合作试验区旨在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成为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和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第四条农业合作试验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合作试验区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上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第六条农业合作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对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行使行政管理权。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经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三)审核农业合作项目,协调跨行政区域、跨园区农业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农业合作实验区发展资金;

(五)协调和指导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农业合作实验区涉及的县(市、区)的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快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玉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自治区商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科技、税务、招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配合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支持和帮助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第八条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农业合作园区,由管委会管理。其他农业合作园区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和协调。第九条鼓励台湾省同胞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优良品种在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第十条台湾省同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自产农产品零售(不含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引进、农业科技交流与推广等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不办理外资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农业合作领域包括:

(一)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二)农产品(包括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加工、储运、质量安全、营销;

(3)农业科学研究、技术、信息交流、农业人才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四)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五)开发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资料;

(六)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和推广;

(7)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

(八)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九)农业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

(十)其他适合农业合作实验区的项目。第十二条鼓励在以下领域开展重点合作:

(一)亚热带农产品的引进、繁育、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

(二)亚热带农业技术研究、培训和交流;

(三)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4)交流农业技术人员,引进农业技术,培育高科技农产品。第十三条鼓励台湾省同胞在农业合作实验区投资建设台湾省农民创业园。

鼓励台湾省同胞在农业合作实验区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建设各类农业科技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台湾省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取得的农业科技新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农业合作试验区内的农业合作企业可以参加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选,被评为龙头企业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农合实验区农合企业生产的农产品被评为名牌产品的,优先给予立项和资金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