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损坏后的处罚程序
1.立案责任:通过道路巡逻、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方式)发现对路面造成损害和污染、影响道路畅通或利用道路作为试验场的违法行为的,),他们将接受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造成路面损坏、污染,影响道路畅通,或将道路作为试验场地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或勘验,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记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办公室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或者组织听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造成道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道路畅通或利用道路作为试验场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服务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依法通过邮寄、转发、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归档。
8.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对路面造成损坏和污染、影响道路畅通或利用道路作为试验场地的整改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