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的术语变化

国际商会最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2011年元旦开始实施。鉴于前几版是广泛使用的贸易工具,新版《通则》值得所有贸易方关注。

之前的修订已经适应了形势的变化。

自1936首次制定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经历了1953、1967、1976、1980、1990。

20世纪50年代末,鉴于西欧和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普遍存在的进口国边境交货和目的地交货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在1967中增加了两个贸易术语: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

鉴于货物航空运输日益普遍的情况,1976中增加了FOB机场一词,并再次扩大了适用范围。

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到门交货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为了适应这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在198O中增加了货运代理(FCA)这一术语,以适应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地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货物装船前在陆地上的一个点,在这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通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进一步运输。

1990期间,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计算机通信处理。为了适应这种情况,联合国设计并制定了《联合国贸易信息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信息交换规则》和《电信贸易信息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CMI在1990第三届大会上通过了CMI电子提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用电子单证取代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趋势,这样单证可以快速准确地交付,方便了国际贸易。因此,1990修订的《通则》明确规定,当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据时,可以提供“等同的电子单据”而不是纸质单据。

1999年,为了使贸易术语进一步适应全球免税区的发展、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修订了Incoterms,并于1,2000年生效。

三大变化旨在解决THC。

据悉,最新修订的总则有三大变化。

首先,将原来的13贸易术语缩减为11,并创建了DAT和DAP两个新术语,以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变为两组术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

据内部人士透露,DAT和DAP这两个新术语可以帮助船舶管理公司找出THC由谁负责。目前经常有买家投诉,货物到港后被要求两次支付码头处理费,一次是卖方,一次是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其次,在2010新通则的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卖双方、运输承包商有义务向各方提供相关信息,以了解涉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能够满足安检要求。这将有助于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所载货物是否违反了《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没有提供相关安全文件的情况下将违禁品藏在船舶的集装箱内。

由于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通则》也表明,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电子单证可以替代纸质单证。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总则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换句话说,在FOB、CFR和CIF术语的原始定义中,删除了“船方”的概念,代之以“置于船上”。此前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改为“卖方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的一切风险”。

非强制性行业反应冷淡

新发布的《通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首次参与规则修订。之前的版本已经广泛使用,FOB、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已经深入人心。此次修订的实施本应是一件大事。但记者多方采访后,事实是业界反应冷淡。

海关总署负责外贸数据统计的人甚至都不知道这件事。经记者解释后,他评论道:“这是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我们的研究分析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这不会影响贸易的总量和流量,但交易规则的改变(或者对具体合同条款更好的约定)应该是技术性的东西,而不是影响贸易的因素!”

中远集装箱运输公司的一些人士也认为,修订后的通则对航运的影响将小于对贸易的影响。至于THC之争是否真的能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得到改善,当了几十年船长的刘并不看好:“新的《通则》中有一条规定:‘‘DAT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似乎卖方在目的地不用承担风险和费用,包括THC。对此,船运公司可以说:箱子还在你车上。你能说你已经到了吗?那你可以在码头等。如果你想在把车拉出来之前喝水吃东西,欢迎你开回来。不要冲动。如果船到了,轮到你装货时,我们会打你的手机。"

即使不存在船公司故意“挑词”刁难对方的假设,但据记者了解,通则是由全球商人私人团体国际商会制定的,其制定的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使用该组织制定的贸易术语时,这些贸易术语才会因为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据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人员介绍,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选择不同版本的所有贸易方式。总则本身只是一个方便双方沟通的工具,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买卖双方不一致的情况下,《通则》引入的Dat和DAF这两种新的贸易模式旨在解决THC争端,尽管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是明确的。

它只是工具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这大概也是业界对新修订的总则无动于衷的原因。

掌握术语避免贸易争端

虽然新版《通则》可能不会对贸易和航运产生太大影响,但毕竟这些条款会被广泛使用,如果真的写进贸易合同,也会产生法律效力,因为不了解这些条款的内涵而引发贸易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而且修改后,总则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据报道,这是根据当前的贸易形势制定的。由于欧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通则》及时取消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贸易术语,如DAF,在1953中更新为边境贸易。因此,新版《通则》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国际贸易,而是扩展到了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理解这些术语,根据自己的利益正确选择贸易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记者采访了汇生律师事务所的鲁珉律师。她详细解释了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和DAP。

在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码头交货(DAT)已经取代了一般规则2000中的DEQ。这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到买方指定的港口或地点并由买方处置时,卖方将完成交货。与原DEQ一样,DAT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仅在必要时),但卖方没有义务进口货物、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的DEQ不同,DAT在集装箱运输方面比之前的DEQ更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的运输中,有可能集装箱在某个港口卸货后会进入堆场等待再次运输,而不是直接在卸货港卸货。这种情况下的交货不包括在原始的DEQ中。

在2000年通则中,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DAF、DES、DEQ和DDU。应该指出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这一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只,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以看出,新的DAP项完全可以替代之前的DES项。同样,根据DAP术语,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进口和清关费用除外)。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使用贸易术语时,双方应注明使用哪个版本,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导致贸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