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制度的目的

验资的目的在于,通过增设一道关卡,引入第三者,来防范公司发起人或大股东虚假出资,从而起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作用。它的假设前提是,一、股东出资是否真实能够被验证,即只要遵循有关验资的规则就可以发现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二、会计师事务所会独立于委托人,严格依照审计准则履行其义务,能够将其所发现的虚假出资情况予以披露。立法者之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有这种确信,其理由在于,阻却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要比阻却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容易。因为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所获取收益较大,难以被阻却,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虚假验资所获收益很小,较容易被阻却,所以,可以通过阻却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来遏制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阻却机制有两种,一是会计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会遭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信誉机构,已在信誉方面做了大量的投资,一旦违规将丧失其信誉投资。出于对法律责任和丧失信誉投资的恐惧,会计师事务所会保持其独立性,不会被委托人所收买。

现实中所发生的大量的股东虚假出资案说明,这两个前提在很多情况下是失效的。首先,验资程序并不总能识别出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验资的规则本身具有技术上的局限性。在公司登记以前,公司并不存在,作为出资的实物、非专利技术无从交付,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因此,验资报告无从反映非现金出资是否到位。《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这样,验资机构从责任中解脱出来,把风险丢给了社会公众。因为,社会公众对验资报告的具体内容通常并不了解,也没有任何措施来确保出资人会履行承诺。如果出资人的承诺真得那么可靠,也就无需验资了。对于非现金出资价值的验证,如前文所述,主要是依据评估结论等“二手资料”。如果“二手资料”本身有缺陷,验资结论的可靠性就令人怀疑了。因此,即使验资机构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并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也难以避免虚假出资的发生。验资的作用,充其量只不过是提高了出资信息的可靠性,而不是对出资事实的绝对保证。社会公众对验资的期望值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就产生于此。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是令人质疑的。仅以验资技术上的局限性来解释股东虚假出资的现象,理由并不充分。在公司已成立,非现金出资的财产权转移不存在技术障碍的情况下,仍发生了许多出资虚假的事例,如1998年8月幸福集团参加幸福实业配股时投入的32%的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的股权直至2001年仍未过户。很多在技术上非常简单的验资项目,如对现金出资的验证,也发生了虚假现象,福州市会计师事务所为“闽福发”的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的现金出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就是其中一例。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很多情况下验资机构已丧失了独立性。事实上,已不乏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谋造假的事例,如在“麦科特”案中,麦科特公司的发起人、证券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在公司发行上市前,***同召开会议,商议如何对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包装”,以达到发行上市的标准,并进行了分工和协调。最终,麦科特公司在中介机构的配合下,通过“造假”骗取了发行上市资格。在该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完全丧失了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