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如何收取诉讼费?
不动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争议金额不足1,000元的,每件提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支付;
5万-654.38+万以上按3%支付;
超过65438+万-20万的部分按2%缴纳;
超过20-50万的部分按1.5%缴纳;
超过50万-654.38+0万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缴纳。
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证人、专家和翻译出庭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发生的实际费用。
法院受理费
主要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但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
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储存、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不得代为收取和支付。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费根据纠纷金额确定。每项不足65,438+0,000元支付50元,超过65,438+0万元部分按0.5%支付。现在大家应该都知道房产纠纷的诉讼费怎么交了吧。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是由起诉的原告先行垫付,然后在案件判决后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