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例会每年召开一次,规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65438+2月中旬。每次例会的会期一般为三个月。如果议程没有完成,可以推迟到下一个春季,但必须在下次常会开幕前结束。大会可决定在届会期间暂时休会,稍后复会。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般问题”的决议可以过半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除定期会议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的要求,大会还可以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及其机关的报告;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成员;选举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任命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的分摊会费都需要由大会讨论和决定。在每届常会的会议上,各国往往会派外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团出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出席会议并发言。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根据区域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是大会的当然副主席,但它们也需要选举产生。
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简称“安理会”,由中、法、俄、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根据区域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能连任。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其职能是:制定所有会员国根据《宪章》有义务接受和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任何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况,确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对侵略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负责拟定军备控制计划;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秘书长。安理会的行动建立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即所谓的“大国一致”)的原则基础上,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对实质性问题的否决权。安全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调查和调解国际争端,可以采取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也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帮助缓解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联合国安理会已成为多边安全体系中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指出:“安全理事会由十五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中华民国、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应该是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另外十个联合国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在选举时,最好充分考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本组织其余宗旨的贡献,以及公平地域分配。(在1971中,中华民国的席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在1991中,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的席位被俄罗斯联邦取代。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
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协调联合国14个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理11基金和方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为法语国家和整个联合国系统制定政策建议提供了一个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更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健康问题;促进国际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普遍尊重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它授权或发起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还被授权帮助筹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并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行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拥有广泛的授权,涵盖整个联合国系统70%以上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54个成员组成,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四。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的独立,理事会于6月1994+065438+10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订了议事规则,取消了举行年度会议的要求,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应理事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大多数成员的要求,在必要时举行会议。
动词 (verb的缩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的,目的是实现联合国的主要宗旨之一:“以和平方法并根据正义及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根据其《规约》和自己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了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成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庭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在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中,国际法院是唯一不在纽约的机关。
国际法院有双重作用:它根据国际法解决各国提交给它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承认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
不及物动词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处。秘书长是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长官,肩负着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任期五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作为联合国的代表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联络,并可以代表联合国在发生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最高行政首长,现任秘书长是韩国人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设立了许多不同的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编辑本段[联合国下属的其他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联合国人口基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世界粮食计划署-WFP。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
编辑本段[联合国专门机构]
(与联合国有联系的政府间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在联合国系统内从事特定专门领域国际活动的组织。这些国际组织在组织和活动上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以下特点:
1.从事专门领域的活动。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和卫生领域开展广泛活动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与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缔结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向其提出建议和协调其活动的权利。各专门机构必须定期向联合国提交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参加对方没有表决权的会议,交换信息和文件,协调双方的人事、预算和财务安排。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和专门机构之间的关系。
3.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专门机构有自己的成员国、联系成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会员国不一定是专门机构的成员。专门机构有自己的章程、机关系统、议事规则和资金来源。它的决议不需要联合国的批准。
1.国际劳工组织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4.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6.国际开发协会
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8.国际金融公司
9.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0.万国邮政联盟-万国邮联
11.国际电信联盟。
12.世界气象组织
13.国际海事组织
1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1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17.国际原子能机构
18.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