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中的标志保护

知识产权中特殊标志的保护;

1.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这一特殊标志;

2.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

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

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举办者需要保护其名称、徽记、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有关的广告、纪念品和其他物品中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标志。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的使用者应当与所有者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者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