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台湾省的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不,涉及台湾省人的刑事案件应该叫涉台刑事案件,而不是涉外刑事案件。对此,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协调办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协调办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台湾省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在办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中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顺利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办理涉台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人必须依法惩处。

二是发生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勘查现场,采用录像、摄影等方式记录原始现场情况,依法调查取证,对提取的各类物证及时检验鉴定并妥善保管。

发生台湾省居民死亡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决定,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的。有条件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经鉴定的死者遗物应当妥善保管;处理死者的尸体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

三、重大涉台刑事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并通知当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向公安部报告。

各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报告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抄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四、地方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台刑事案件时,凡需与台湾省警方联系,核对与罪犯或受害人有关的事项,须向公安部报告,由公安部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后决定与台湾方面协商的方式。

五、海协会被授权协调大陆有关部门和地方与台湾省的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SEF、台湾省当局授权联系的“民间组织”)。地方公安机关需要通过海协会与台湾方面联系或协商的事项,由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海协会协商统一。

海协会应及时向公安部和国台办通报台湾方面的反馈意见。

涉及两岸双向遣返罪犯的事项,按《公安部关于实施大陆与台湾省双向遣返的通告》(公发[1991]3号文件)执行:

六、台湾省警方通过SEF与海协会联系,请求大陆公安机关调查的事项,由公安部商同台湾事务办公室,通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办理;需要当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协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各地台湾事务办公室应积极配合。

7.地方公安机关必须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消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需要通过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须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商公安部后方可发布。

八、处理重大涉台治安事件,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199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