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秦腔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秦腔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秦腔保护、传承和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重点工程等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腔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 广播电视应当宣传推广秦腔艺术,加强秦腔省际交流、戏曲交流和国际交流,不断增强秦腔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对秦腔艺术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方式,展示和品味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和活动,营造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和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秦腔营业性演出团体,成立秦腔社会团体、自乐班等。,建设秦腔展示、研究场所,从事秦腔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第九条秦腔艺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秦腔剧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演出、宣传培训、维权等服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在秦腔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和传承第十一条秦腔艺术保护和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审美和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秦腔代表性剧目、流派、唱腔、方言、音乐、传统表演技艺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乐器、服饰、道具的制作技艺;
(三)与秦腔艺术有关的历史建筑设施、文献资料、视听资料和实物;
(4)秦腔独特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需要保护和传承的与秦腔艺术有关的物品。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资源普查,收集、抢救和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档案、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重新编排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和曲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和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秦腔艺术场所和设施,根据需要建设秦腔艺术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开展秦腔艺术影视观赏、演出展示和普及培训等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名的、有代表性的秦腔艺术品牌的保护,优先保护具有百年历史的易俗社、三义社秦腔艺术品牌。
省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秦腔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建立秦腔艺术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资金等支持,保障其传承传播活动。秦腔艺术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程序确定。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秦腔代表性传承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