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出口合同是进出口双方依法通过协商就各自在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出口合同执行流程,供您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合同的准备过程

1.商品(备货);

二、证书(督促、审核、换证);

三、运输(托运、报关、保险);

4.段(准备单据和结汇);

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货物大多通过海运交付,而且大部分由我们安排,用信用证支付。下面,我们将根据我们安排的简单海运CIF和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合同,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和相关问题。其他贸易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的基本做法基本相同,只是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1:库存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2:催证、审证、改证。

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3:托运、报关、装运、保险、装运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流程4:单证准备和结汇。

(1)备货: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的要求备货。

01,根据事先约定或采购合同安排生产或向生产或供应部门发货;

02、核实并检查质量、包装、数量等。应收的货物,并接受货物;

03、即使部分货物已经检验入库,仍需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要求重新分拣、加工、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刷上唛头和号码等必要的标志;

0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这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

0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不仅要完全遵守合同的明示规定,而且要遵守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和惯例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默示义务;

06、在备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01)货物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a、订立合同有规格、等级、标准等书面说明的,交付的货物质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书面说明一致;

b、所有以样品为依据的合同必须与样品一致;

c、如果合同是由文字说明和样品两者达成的,两者必须一致;

d、此外,货物的质量还必须适合于同规格货物的共同用途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

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A.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货物;b、为了弥补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中的损坏,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溢短少货,一般以库存比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多一点为宜;

c、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当数量上使用“约”、“约”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时,应解释为允许增加或减少不超过10%;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规定:“除非信用证所列货物数量不允许增减,在提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增减5%。但当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或单个计算时,不适用此延期”;

(0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和运输的要求。

a、如果合同没有对包装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包装应以类似货物的共同方式进行;

b、如果没有一般方式,货物应以足以保存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c、在备货过程中,应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进行仔细的检查和检验。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损,应及时修理更换,避免装运过程中无清洁提单时收汇困难;

d、包装标志包括内容和式样的标志和号码(运输标志)。合同有规定或顾客另有指定的,按合同或顾客指定办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客户对其没有要求,我们会选择自己刷;

e、如果出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用特定语言书写(如海湾国家要求的阿拉伯语),一般应遵照执行;

f、标志的主要部分和文字大小要合适,图案字迹要清晰,使用的颜料不易褪色;g、在保证货物质量和不违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还应尽可能减少货物包装的体积或重量,以节省运费;

(04)货物准备好的时间要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根据船期安排。在时间控制上,一般要适当留有余地;

(05)对于不熟悉情况或资信较差的客户,以及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的特殊规格、颜色、形状的货物,一般应在收到对方信用证并核实后投入生产,以防止对方不履行合同,造成积压货物处理困难等损失;

(06)凡属法定检验或出口合同规定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均应按规定程序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法定检验,包括应施检疫的动植物、产品的包装容器,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者其他单证接受。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07)货物必须由没有任何权利或要求的第三方提供。

a、这在法律上叫做卖方权利的保障,即卖方应保障对所售商品的完全所有权;

b、他应当有权出售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够和平地占有和控制货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扰。也就是说,销售者不能将非法侵占他人权利所得的商品出售给购买者,使购买者遭受该商品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控告;

c、要交付的货物还必须是第三方不能基于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版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

d、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权利或要求仅限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E.该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必须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样、程序或其他规范,卖方不可能承担上述义务;

(二)督促、审核、换证。

合同规定用信用证支付的,买方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与合同一致,或虽不一致,但为卖方所接受。01,提醒

a、催单是指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送达卖方;

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一项重要义务。

c、催证的方法一般是直接给国外客户(发行人、实际购买人或中间商)发函电报通知,必要时请银行协助;

02.证书的审核和修改(确保货物及时装运和收汇安全)

a、信用证是银行的担保单据。开证行的信用和信用证的内容关系到收汇的安全。因此,信用证开出后,应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逐项认真审核;

b、原则上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一致,未经卖方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改;

C.审查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加强联系,与相关银行密切合作;

d、在审核证书时,如果发现任何我们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内容,我们应及时要求签发人进行修改;

(三)托运、报关、装船、保险、装船通知。

a、货物准备就绪、信用证实施后,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即交付货物。安排货物装运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托运、报关、装船、保险、装船通知等尤为重要;

b、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或其他有对外货运业务受理权的单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海运、陆运、空运出口运输业务;

c报关包括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出口申报是指发货人(一般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d、在F组和C组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装运”一词通常被视为“交货”的同义词..根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修订版第46条解读:用于规定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类似的词语,如“装货”、“装船”、“收货待运”、“邮局收讫日期”、“收货日期”,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受监管”。简而言之,“装运”是指出口企业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运至指定目的地或交给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承运人;

e、保险

指外贸企业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时,在配载准备就绪、船名或运输工具确定后,在货物运出仓库或其他储存场所前,按照销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单证;

F.货物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装船通知。其目的是使买方及时了解装运情况,以便做好收货准备,必要时办理保险手续。在FOB、CFR、FCA和CPT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应在收到装船通知后自行办理保险手续。通知的对象可以是中间人、实际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行,这取决于客户的要求和信用证的规定。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地点、装运日期、船名和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履行FOB、CFR、FCA和CPT条件下的出口合同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

(4)准备单据和结汇

01、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准备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凭证送银行议付结汇;

02.根据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如果卖方不交付货物或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或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违约,根据违约的情况和程度,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A、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

b、迟延履行;

c、降低价格;

d、替代品的交付;

e、修复;

f、宣布合同无效等。

03、当一方违约,另一方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时,不影响受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等于受害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金额,但

可预测的合同损失有限;但是,因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可能减轻的损失,应当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目前,中国的出口贸易多以CIF术语和信用证支付为基础,在履行此类出口合同时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准备货物:

备货有两个程序。

1)备货是指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向厂家或仓库部门下订单,要求他们根据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和标记。

2)申请检验。凡国家或合同规定必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认证的货物,在货物备妥后,应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在取得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后,海关才会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执行信用证

在信用证支付交易中,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外交政策的实施和收汇安全。因此,信用证的执行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执行信用证通常包括三项内容:催单、审单和修改信用证:

1),提醒,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为了保证合同的及时履行,我们有必要提醒对方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合同开立信用证。

2)审查:信用证按合同开立,信用证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往往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为保证收汇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和出口企业应立即对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检查和审核。银行重点审核发卡行的资信能力、支付责任和用汇需求路线。出口商重点检查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