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私营企业主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产权冤假错案的经验,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行贿人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强化公正执行、诚信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准、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缴费保障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向中小企业缴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法律规范应该清晰、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