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

裁判文书说理就是法官要说理,主要包括说理、法理、文理三个方面。说理就是要弄清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裁判的依据,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前因后果说清楚;法理学是阐明裁判适用法律的基础。准确解释法律含义,应当明确说明为什么适用某一法律、某一条款及其含义,论证判决结果的正当性;谈文理,就是裁判文书要符合形式要求,讲求说理技巧,做到用词准确、通顺、恰当,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看懂裁判文书。如果一份裁判文书能把事情解释清楚,把法理解释清楚,把内容和形式结合好,那就是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内容

裁判文书推理中的事实论证。查明案件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事实的争议上,有些裁判文书就是没有对控辩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过程作出明确的交代,导致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示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及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既是裁判说理中最基本的部分,也是法庭审判中公开举证、质证程序的综合反映,更是后期论证分析的前提。推理主要包括证据的采信、案件事实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明。

裁判文书推理中的法律解释。解释法律就是讲法理,法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一环。法理学就是要结合案件事实,把所引用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原则、价值取向解释清楚,做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论。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解释。针对这些案件的焦点和争议,结合立法目的、背景和法理解释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使双方都能理解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从而分清是非,理解责任。其次,要看法律条文本身的复杂程度。如果法律条文复杂深奥,可以结合当事人的理解和有关情况进行解释。

裁判文书推理的形式要求

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形式和方法也很重要。很多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往往不是没有说理,而是说理的形式和方法不对。

说理内容与裁判文书风格的结合。从1992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印发了法院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样式,供制作裁判文书时参考。诉讼文书的文体具有严格的逻辑顺序和结构,查明案件事实、说明判决理由也是其基本要求,包含了判决推理的主要内容。可以说,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诉讼文书的文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即裁判文书的说理并不脱离诉讼文书的文体,而是要求说理必须紧紧依靠裁判文书的文体,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裁判文书的推理必须符合逻辑。为裁判解释理由是一个细致严谨的推理过程。首先,要全面准确地概括控辩双方的诉求和理由,概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其次,要把握以下对应关系:一是当事人的抗辩与证据、事实的对应关系;二是证据可采性与事实认定的对应性;第三,事实结论与法律论证的对应性;四是判决文本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

裁判文书既要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又要文字通顺、言简意赅。说理就是让当事人了解判决的事实和法理,使其服从判决。所以要简单,把一些深刻的道理用简单的语言说出来,把复杂的道理用简洁的语言表达出来。

裁判文书中推理的复杂与简单

裁判说理不必啰嗦。裁判文书没有讲事实和法理,当然也不符合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同样,如果裁判的推理过于复杂,推理内容详尽繁琐,也不符合裁判推理的要求。

具体而言,应把握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案件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被控辩双方认定为无争议的,因此这部分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无需说理即可简单说明;至于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则应具体讨论。二是简单说说题材量小的简单案例。这类案件大多类型单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争议题材不大,无需过分强调说理。对于这类简单的案件,应提倡制定规范的文书,提高裁判效率,速审速结。如果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和法律争议进行阐述和回应。作者:文水县人民法院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