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产品开发保密协议的范本,请上传给我,谢谢!!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款),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中提及的“专有信息”是指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稿、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下列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或其他有形信息,在交付给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且必须标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对于口头信息,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必须声明为专有信息,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协议中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披露方”:本协议中提及的“披露方”是指披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权利保障:
披露方保证其向接收方披露的专有信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披露方披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程度不得低于接收方保护自身专有信息的程度。但无论如何,“接受者”对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管理良好的科技企业保护自己专有信息的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披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和遵守令人满意的操作程序,以避免未经授权披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如下:
“披露方”披露的信息只能由“接收方”用于评估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不得将披露方披露的专有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此项工作的普通职员外,专有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
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能复制或模仿这些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
接收方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并要求其参与此项工作的员工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如果参与此项工作的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披露方”已公开披露该信息,且无额外的保密义务;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在任何披露前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专有信息已被“接收方”以外的其他人公开;
有书面证据表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获得专有信息,不受任何限制。
如果接收方律师书面证明接收方披露专有信息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包括传票、法院或政府程序)的要求,接收方应尽早提前通知披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尽最大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阻止或限制专有信息的披露。
专有信息的返回:
当披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返还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立即返还所有书面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描述和总结专有信息的所有文件。
未经披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或处理任何书面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拒绝权限:
除非披露方明确授权,否则接收方不得认为披露方已授予其任何包含专有信息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缓解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
“披露方”披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机密性是必要的;
任何违反合同而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专有信息的行为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持续损害。
如果“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
接收方应根据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对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接收方应赔偿披露方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报酬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赔偿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与交流必须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除非“披露方”在书面通知中明确表示本协议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无需保密,否则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对本协议终止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进行解释。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本协议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和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有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本协议的解释如有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本协议于签署,并于签署之日生效。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协商的未在本协议中记载的任何事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如附件与本协议有任何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一: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印章:印章: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