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章工业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农村优势特色资源,支持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进良种培育、质量提升、品牌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确定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前沿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畜禽等良种培育和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和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增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和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的创新,建设现代农业。
国家完善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热情。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型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以及其他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和信息化,促进机械化生产适应农田建设、服务方式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_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手工艺、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娱乐和农村物流、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农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乡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统筹农产品产地、配送中心和销售场所的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提升农村产业竞争力。
乡村工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_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回乡创业和农村创新,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_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享受到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场(林、牧、渔)的规划和建设,推进国有农场(林、牧、渔)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场(林、牧、渔)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的联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作为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农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加强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农村文化骨干。”
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和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完善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