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索赔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1。不超过65,438+0,000元:每件支付50元。2.654.38+万元以上至654.38+万元:诉讼标的金额x2.5%-200元。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x2%+300元。4.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金额为x1.5%+1300元。5.50万元以上至654.38+0,000,000元:诉讼标的金额X 654.38+0%+3,800元。6.654.38+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X 0.9%+4800元。7.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x0.8%+6800元。8.500万元以上至654.38+0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X 0.7%+654.38+065.438+0800元。9.654.38+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x 0.6%+265.438+0800元。10.2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金额的0.5%+41800元。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执行费。1,不超过1,000元: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000元至500000元:执行金额X 1.5%-1,000元。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执行金额为x 1%+2400%+2400元。4.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执行金额X 0.5%+2.74万元。5.1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为x0.1%+67400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有与本案有关的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