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能质押?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质押,如毒品、管制、枪支等。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质押,但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质押,如毒品、管制枪支等。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设立新的质押,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并将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之一是质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限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优先于原质权。动产质权人有权留置质押物。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债权人有权留置质押物,直至债权实现。收集水果的权利。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指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仅取得孳息的质押权。水果可以是钱,也可以是钱以外的东西。质押损失的救济权。质押财产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交付质押财产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