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措施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促进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享受和推广。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值在65438+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在5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备。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有者)将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者)共享,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其所属的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 * *服务平台),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分布、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对外服务规则等信息,提供查询检索、服务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第五条使用市、县(区)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加入* * *共享平台,履行* * *共享资源义务。

鼓励其他形式的资金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 * *平台。

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 * * *平台。第六条加入* * *享平台不收费。第七条使用市、县(区)财政资金新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所有者,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信息中心提交仪器设备的名称、类别、型号、适用范围等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 * *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科技信息中心对加入* * *享受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确保* * *享受平台仪器设备的先进和合理配置。第九条市科技部门应当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定期对加入* * *共享平台的业主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通过* * *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奖励业主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 *享受平台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所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提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提供资源满足考核要求的,可以获得资金奖励;

(四)具有操作和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相关设施,不得无故拒绝提供资源和享受服务;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第十二条用户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享有平台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 * *使用权;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费用;

(三)不得侵犯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第十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 * *享受所需经费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

(1)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2)按照规定奖励业主提供* * *服务;

(三)补贴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户使用平台上的仪器设备。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奖励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未履行资源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奖励和补贴的,由市科技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市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