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机构及其级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我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分为十五级。引用资料如下: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确定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员额;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和晋升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务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序列。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省级: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名;

(五)处级正职、处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处级副职、科级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

(7)处级科长、县级科长、调研员:7-10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

(九)处级正职、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

(11)办事员:9级至14级;

(12)办事员:10级到1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