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发展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和《衢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每新认定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每新认定一家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时建设R&D机构,按R&D机构投入科研仪器和R&D设备总额的50%给予奖励(不得与其他补贴政策重复享受),最高654.38+00万元。
作为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企业已在台州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台州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4)从事R&D或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服务业1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统计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