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知识产权的广义分类也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八类:(1)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二)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权、录制权和播放权。(3)关于人民在各个领域的发明创造权利。(4)科学发现权。(5)工业设计权。(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和标记权。(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源于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的所有其他权利..由于发现本身不能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而仅作为民事权利关系的客体,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和精神报酬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和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