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数额80万,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但无谅解书。会如何评判?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应该等待法院的判决,判决之前别人不要妄加揣测。但建议最好的选择是积极补偿被害人的谅解,认真对待检察院和法院的要求,争取最低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