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有哪些需要登记的权利?

我们知道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往往需要登记,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变动都需要登记,所以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登记。我们来看看《物权法》中需要登记的权利。

第一,物权法中需要登记才能成立的权利有哪些?

(1)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在建建筑物四项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在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

(四)基金份额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五)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为了保证有效。

(6)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应收账款质押成立。

二、不动产权利变更的条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发生是从物权人的角度来看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取得和派生取得。房地产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要变更房产。

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而变更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的订立和不动产物权的放弃,都是法律行为的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就难以发生。在物权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表示是物权变动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创设和转让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生物权利变更的效力。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故发生。在不动产物权的放弃中,虽然这是单独的行为,但必须表示为放弃,否则不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放弃效力。

(2)必须有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与申请人不动产物权有关的事项。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明确,具有褒扬和宣示权利的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律制度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即登记要件主义。未登记的,当事人有合同,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因登记原因而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和第6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变更应当登记。《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无效。”《物权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也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实行登记的强制性。

(3)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转移或设立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房地产产权变更交易中,有关各方应谨慎行事,防止发生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慎重决定,避免草率决定,并保留作为证据。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上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应当存在的实质和最终法律关系完全一致。关于不动产物权的放弃等个别行为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我认为不动产物权的放弃等个别行为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宜以书面形式作出,以示谨慎。另外,法院的判决书可以代替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受人或者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出卖人或者协议义务人,要求办理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转移或者登记。在取得出卖人或者义务人应当协助办理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转移或者登记的成功有效的判决后,可以凭本判决另行请求办理物权变动登记,使物权变动生效。

三、何时是指令交割产权变更的时机?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的时间。

1.合同签订时生效,但产权未发生转移,因为产权发生了变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当交付动产。交付的类型之一是指令交付,即物主指示第三方交付。所以需要通知第三方表示交付完成,然后所有权就转移了。

2.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合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交付。

3.指示交付是指当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而不是交付。指令交付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必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转让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其特点是先买后卖,最后交割,他人交割。

以上是物权法中需要登记的权利内容。综上所述,其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原则上是需要层级的,当然也会有例外,而动产物权的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