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司法事务;处理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会议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安排;做好与NPC代表、CPPCC委员、市中院监事的联络工作,组织办理NPC代表、CPPCC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起草综合文件和报告;负责中级人民法院和全市法院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负责文秘、综合信息、监察、保密、印章管理、档案和图书、印刷、收发、外事接待等工作;负责法制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政治部
处理学院党组会议事务,执行党组会议决定;做好医院机关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警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主管医院机关组织人事工作,办理医院机关干警职务、司法职称的申报、任免;落实全院干警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院机关年度考核和全市法院系统集体、个人立功受奖的审批;组织全市法院法官续聘和晋升资格考试;办理全市法院法官注册的审批和司法警察警衔的审定;组织全市法院干警和法官的人事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医院的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法院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建设县区法院领导班子;协助当地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政治部下设人事科和宣传教育科。
(三)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信访、监察和监督)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和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登记,并计算预交的诉讼费;依法审查下级法院管辖权异议和不予受理的案件;办理来信来访,审查对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和相关审判法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协助;我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法庭(挂少年刑事法庭牌子)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应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案件;办理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一审、二审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处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5)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一、二审案件;负责重大案件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处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6)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相邻关系、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责处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负责处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8)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证券、票据、企业破产、涉外民事等一审、二审新案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处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9)行政法庭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对行政审判提出司法建议;处理下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请求;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相关行政审判工作。
工作。
㈩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审查处理投诉和申请赔偿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除外)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二)执行局
执行本院第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调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执行纠纷案件;提出执行司法建议;组织全市法院的统一执行行动;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13)研究室
处理审判委员会的事务;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审判业务报告;负责司法统计、案例汇编、调查研究,参与立法活动;对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参与或处理领导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协助医院领导进行试验管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14)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法庭警卫、押解罪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参与查封、扣押、冻结判决、裁定财产等执行活动;负责枪支管理,维护机关治安秩序;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组织全市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活动;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申报工作;指导和协调下级法院法警的工作。
(15)司法技术鉴定所
承办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司法技术、文献检索与鉴定、司法会计、工程技术和产品质量鉴定;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设备管理处
负责房产、车辆、服装、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和各种资金的管理和保障;拟定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筹集所需资金并负责实施;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诉讼费和服装、交通、通讯设备等专用物资设备的管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机关党委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
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按1999年12月15日第10号文件规定执行。[2001]15.
成立离退休干部工作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不再另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