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妇女的八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妇女的八项权利:

1,禁止性骚扰的权利;

2.取消婚姻的权利;

3.离婚时冷静下来的权利;

4.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权利;

5.夫妻有相同的财产权;

6.儿童的监护;

7.无过错请求权;

8.夫妻与债务的区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条以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身体行为等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和隶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4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