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编队权、抗辩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定义如下:

1,优势

又称“管理权”,是指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可以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有车主自己的行为才能实现。

2.求偿权

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要求另一方主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的标的物,只能要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自行实现债权,只能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来实现债权。

3.形成权

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变更已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法定代理人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的,该合同自效力待定起生效,称为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因法定情形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称为解除权。这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4.辩护权

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无关紧要。狭义的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债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们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省民法学者洪训新先生认为,抗辩权是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扩展数据

1.请求权是民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有学者考察,请求权概念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一是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请求权作为一种权利分类类型出现;二是在债权效力领域,请求权与请求权的关系;第三,在物权法领域,对物权请求权的理解;第四,在责任竞合的研究领域,关于请求权竞合理论的争论。

2.《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使用了“请求”一词,这个词在民法中早已有之,其含义是指一方请求另一方做某件事。这种请求是“请求权”,也是一种权利,即“请求权”。民法中的“请求”一词有礼貌的含义,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平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请求权的规定是对德国民法权利体系的借鉴和改革,也就是说也是对德国请求权理论的借鉴和改革。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行为改变法律关系效力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标的将所选债务变为特定债务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形成权;百度百科-辩护权

?百度百科——统治地位;百度百科-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