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检察诉讼监督工作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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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跟踪监督,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三)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同开展调研,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检察职能,尤其是民行监督职能,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定期主动联系,适时了解相关情况,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适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等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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