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有哪些风险?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3]中小企业风险是指被保险企业的违约风险,可能与中小企业的整体问题有关,也可能与个别被保险企业的情况有关,包括以下风险:(1)企业管理者(领导者)的素质和竞争力风险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包括其经验、管理能力、道德水准、在员工中的威信、受教育程度等。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文化水平普遍很低,尤其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多为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经营理念局限性很大。经营者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经营者素质低会导致中小企业竞争力脆弱。当前,当买方市场出现,市场竞争升级为品牌竞争时,低质量中小企业的发展更难以为继,面临的竞争风险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2)市场风险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想尽办法相互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大企业也随时关注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大企业只要有机会或者一旦发现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是企业失败的直接原因。(三)技术风险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然而,中小企业缺乏科技人员,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有限。导致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即使拥有一定的技术,也往往因为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期的技术优势。(四)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包括由会计机构、财务人员水平、会计处理方法和资金运作引起的风险。比如一个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银行结算,车间核算,车间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可以以较小的风险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再比如,A公司贷款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偿还欠款,B公司贷款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缴纳所欠税款,资金并没有用于扩大生产,使得贷款担保风险极高。在核算方法上,a公司对外会计报告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即通过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内部会计报表以交付时间确认收入。这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收益差有几百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了风险判断的难度。(5)具有关联风险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包括资本关联、人员关联和业务关联。资本的关联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关系,即投资与投资、持股与持股;人员关联是指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企业关联是产品生产或经营中的一个环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受到前一环节和后一环节生产或经营的影响和制约。从资金角度看,关联企业的资金很容易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导致贷款企业资金流失,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同时,伴随的风险是“连带保险”。如果贷款人是善意的,他可以从其他关联企业转移资金,归还贷款。比如,A公司是以B公司投资的实物为基础成立的,机器设备、资金、人员可以在两个公司之间转移。因此,很难判断负债和损失。同时,A公司和B公司有资金和人员的联系。B公司总裁是A公司董事长,B公司财务经理也是A公司财务经理,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A公司给B公司担保几个亿,给美食娱乐城及其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几千万。这样,贷款担保的风险就变得扑朔迷离了。(六)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信用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的特征是到期履行和还本付息。但是,如果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或故意欺诈而不履行,保证人将遭受相应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通过良好的信用和高信用等级来体现公司和自己的形象和价值,视信用为自己的生命。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信用,但许多企业和个人并不重视信用。除政策性担保或其他领域少数担保另有规定外,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多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其信用等级和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者无法提供抵押物。此外,他们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最弱,这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目前我国的个人诚信度不是很高,所以目前担保业务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久而久之,如果不严格控制,大量担保业务就会变成坏账。此外,地方政府支持和控制担保公司,并对其业务管理进行行政干预。非市场行为很容易导致借款人和担保公司之间的信用缺失。(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的具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种情况也存在于信用担保活动中。一方面,由于投保企业获得了担保机构的担保,即使其经营决策和自身行为造成损失,也不必承担所有可能的损失,这促使其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做出风险更大的决策。同时,投保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信用担保支持,会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信息等方式骗取贷款和担保,或者在获得贷款后改变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使用方向,增加贷款风险,进一步加大担保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掌握在企业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无论是贷款人还是信用担保机构都难以把握。因此,担保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二、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政府部门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干预不当和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一)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的风险古典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的作用时,把引导和协调人类生产交换活动的市场机制称为“看不见的手”。相应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称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然而,“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都不是完美的。比如,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过度干预银行贷款,形成了“倒逼机制”和贷款供给体系的怪圈,导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金融风险严重,严重威胁国民经济和金融安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干预银行金融业务的能力被大大削弱。信用担保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各地的信用担保机构,从设立到运行(虽然还很不规范),都体现了政府行为。如果这种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就会使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各级政府以发展地方经济、促进社会稳定为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担保等多种形式和方式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将信用担保资金变成中小企业的救助金或第二财政,使信用担保演变为“市长担保”、“县长担保”、“主任担保”、“条子担保”等指令性担保。这些指令性担保往往是以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要求和标准为代价的,因此没有安全保障。(2)政府政策不稳定的风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过度干预不利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运营。但是,信用担保机构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金融支持。这种财政支持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近两年,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的宏观背景下,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例如,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并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向担保机构注入必要的启动资金,这已成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最大的资金来源,为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经济结构发生调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使信用担保机构没有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入不敷出,信用担保机构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倒闭。三。来自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一)资金风险担保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根据国家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可放大至自有资本的65,438+00倍。因此,担保公司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加了自身的风险。这就要求担保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二)业务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内控机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拓展各项业务。但是由于担保公司是新生事物,很多公司很少有有金融经验的人。一些担保公司的经营者此前从未涉足金融行业,对担保公司的功能、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等缺乏清晰的认识。但审批担保公司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管理人员行为、信用记录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审批把关困难。担保公司突破政策规定,个人和公司贷款担保业务齐头并进,开展了大量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等质押贷款担保业务。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师和风险判断师,经营风险较大。目前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是经贸委,而经贸委对金融业务并不熟悉,所以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审批、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切实际,过于笼统,无法指导和监督其业务发展。(3)决策风险这是指担保企业在考虑担保或投资项目时,没有考虑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忽略了担保和投资需要投入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当业务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企业时,该行业和企业的衰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决策层不能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担保和投资业务,而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做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四)内控风险这是指担保企业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全面,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力,如不坚持双人调查,双人写调查报告,放松贷后检查等。;授权和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部门、岗位、人之间的协调和相互制约不够;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奖惩机制不完善。(五)道德风险以权谋私,内部人员贪污受贿,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个别担保机构的业务经理利用手中的特殊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办理个人担保。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对担保机构的资金安全威胁很大。四。来自银行的风险(一)来自银行贷款操作的风险贷款银行对贷款对象的选择是否恰当、准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到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移贷款风险的动机,有意放松对企业的贷款条件、资信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使本不应获得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程序,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风险。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的安全寄托在信用担保上,不忠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利用贷款谋取私利,违规操作,甚至银企勾结,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担保机构也将遭受巨大损失。(2)银保关系中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合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0%的风险,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第二,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合作银行往往坚持对自己有利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的担保方式,而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五、来自担保制度的风险(一)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风险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片面强调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忽视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律建设也出现了“一瘸一拐”的局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内在风险也很大。更突出的问题是,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对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虽然我国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现行《担保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能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甚至有些规定在制定上值得商榷,在执行上存在矛盾,导致信用担保活动无法可依,无法可依。比如《担保法》规定,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或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实际操作中很难奏效,因为几乎所有银行为了保全贷款债权,都规定所有分支机构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再比如,现行《担保法》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却未能保护担保人的权益。担保范围广,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是片面的,影响了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缺失的风险各国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没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中小企业难以健康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也难以实现良性运行。这是因为社会服务中介组织通过提供创业咨询、市场分析、技术指导、业务诊断、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帮助其解决问题,摆脱困境,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质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性将增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此外,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对现有的各种社会中介机构(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资产评估、产品推广等)进行重组、优化和发展。).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不同行业和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术、管理、金融、会计、法律等多学科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这一切都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美到完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从而进一步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