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具体而详细
第六十一条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限度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1.在境外犯罪,在境外受到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立功的(第六十八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第21条第2款);
5、停止犯罪(第24条第2款);
6、胁迫共犯(第28条);
7.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第18条第3款);
3.犯罪未遂(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犯罪的教唆者(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六十八条第1款)。
(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罪(第22条第2款);
3.附件(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65438款+0)。
(四)法定免除处罚的情形
自首和轻罪(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二十九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65438款+0)。
二是具体情况(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第171条第3款);
3.与14岁以下幼女通奸者(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第238条,第1款);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
7.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第二百四十七条);
10.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从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12、冒充人民警察行骗(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人员犯妨碍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16.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
17、禁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注射毒品罪(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第三百五十六条);
20.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单位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第3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