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产品如何在海关备案,如何收费?
(一)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1.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并签字);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任选一种)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文件复印件(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提供外文登记证中文译本;
3、专利证书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必须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副本(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原件;
4、缴纳备案费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时需要补充的文件。
5.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授权委托书正本(可从本网站下载)应由权利人签字盖章;
6、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选一项):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副本(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选择要提交的文档
7.货物及其外包装的照片或者样品;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的许可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无合同提供的许可清单、内容、期限;
10、海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的收取(公告编号15,海关总署,200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将备案费收取情况公告如下:
1.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人每提出一次申请,应当缴纳申请费800元。
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汇入海关总署专用账户。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
银行编号:工商7
账号:090144070-44
账户名称: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收费专用账户
3.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缴备案费,并将备案费银行转帐单复印件附在备案申请书上。没有银行转账单复印件的,海关总署不受理备案申请。
四、海关总署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取备案费的收据;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在备案失败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再次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取消、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六、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施行的《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04年5月25日
PS: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制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关总署”网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