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技术”是什么意思?

明心而立

解读:“平民人口”是相对于军事人口而言的,指的是军事之外。十大民用科技项目是指不涉及军事科技的十大民用科技项目。

缘起:为确保《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大科技惠民工程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 《重大科技惠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项目管理特点制定的。

《人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大科技惠民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科技工程组织实施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

重大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文章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具有中国大陆独立法人资格,经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以及* * *技术、企业竞争前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等公益性科技活动,对进入市场的重大技术装备的预产业化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课题)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期资助的形式予以支持。对于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明确且可考核的项目(项目),以及R&D目标和任务相同的项目(项目),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发的,一般采取后补助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确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第六条

根据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制,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三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协调重大项目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项目和现有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依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审查重大专项预算,批复重大专项(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批准重大专项执行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批重大专项账户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会同牵头组织单位落实其他资金渠道和相关配套条件,组织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渠道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执行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财务验收等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要求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制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经费组成,分别核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工程)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包括研究、中试和试生产)发生的与项目(课题)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升级现有仪器设备、租用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对使用重大专项资金采购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消耗各种必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检测、试验和加工费:指由于承担单位技术、工艺、设备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国外单位(包括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试验、设计、试验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用: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运行过程中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5.差旅费:指为开展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考察、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异地往返差旅费和当地交通费。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相关学术讨论、咨询和协调任务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专业交流、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成员中无工资收入的相关R&D人员(如研究生)和临时员工的劳务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请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期间参加重大专项研究任务所需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11.基本建设费用: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房屋建筑物、购置专用设备等基本建设费用,应单独列示,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指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并批准。

一般情况下,同一支出项目不得由不同渠道同时资助。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等日常消耗,与管理费用相关的补助支出,承担单位用于鼓励科研人员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直接费用的13%,用于鼓励科研人员的相关费用一般不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直接费用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支出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成果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中不可预见因素而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管理经费是指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所需支出,由财政部另行核定。

第十六条

预补助是指在项目(课题)立项后批复预算,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模式。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收支情况,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工程)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时,应提供其他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在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应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前期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一致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得到充分论证,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者应根据国务院审议批准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者。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三部门综合平衡,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订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按规定程序在年度“首个”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抄报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报送其他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审查,结合审查结果和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给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如果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控制号应分别分配给每个牵头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二上”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通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技术”重大项目按照地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由国库实行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专门账户。牵头组织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专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管理。专用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实施。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任务合同,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任务、研发进度和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对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据此提出1个月内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通过专账对重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目标和技术路线的调整、承担单位的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导致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间接费和直接费中设备费、基建费预算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的各类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课题)资金自下达之日起至年底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报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课题)结题报告按程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课题)决算,逐级(层)向牵头组织单位报告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未完成项目(课题)的年度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和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投资组织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估或验收,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项目前补助和项目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采取前项目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价值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对R&D资金需求量大、风险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弱的项目(课题),可提前拨付不超过中央财政申报资金总额30%的项目(课题)启动资金。启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参照原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在牵头组织单位验收项目(课题)成果、提出预算安排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拨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立项和事后补助后,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后,由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结合项目(课题)实际支出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对于R&D目标任务相同、分别由多个单位实施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一般会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具体建议,原则上只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一个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绩效值和实际支出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通过事前项目和事后补助获得的资金,可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R&D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通过项目后补助获得的资金,可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将重大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等。,并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材料消耗和各种费用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目标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和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的实施管理和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做好各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和按进度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和转移专项资金的;

(五)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工程)资金是否有结余(包括出售外购资金、材料、仪器设备等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减缓和停止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可向三部门和领导小组建议终止项目(课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自然科技资源,在维护相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