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绘魔术的魔术表演受知识产权保护。
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有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据此,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魔术师创造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要素。首先,魔术师的魔术新颖独特,这是与现有魔术的最大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新颖性,能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其次,魔术可以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再现,因而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是有价值的。第三,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神秘色彩,不为观众所知。魔术师总是守口如瓶。虽然观众绞尽脑汁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都是徒劳。这说明魔术师的保密意识很强,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为什么大卫的魔术如此吸引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卫保密做得很好,至今没有人能破解他的魔法秘密。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通过单独的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