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无效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定:

1.用外语提交证据

(1)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有关各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中文译文。

(2)当事人可以只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外文证据中未翻译成中文的部分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应当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

(3)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如对中文翻译有异议,若双方就异议达成一致,则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翻译为准。如果双方不能就异议达成一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委托翻译。双方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翻译单位对全文、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双方未能就委托翻译达成一致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的翻译费用由双方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应视为承认对方提交的中文译文是正确的。

2、国外证据和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证据。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于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1)证据可以从除香港、澳门、台湾省以外的国内公开渠道获得,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献或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