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材料一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员工填写应聘登记表,提交各种证明:2。三张一寸免冠照片。3.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5.资质或资格证书原件。6.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体检证明。8.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岗位说明书。

我们面试成功后,一般都需要办理入职,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入职材料,以免耽误按时入职。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呢?其实每个公司入职的时候,有些材料是一样的。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常用的材料。

一、归纳材料有哪些信息?

1,填写就业信息表;

2、体检报告,证明员工健康状况。

3.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离职登记表,证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4.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立即返还本人,复印件存档);

5.我的工资银行账号复印件。

以上信息必须本人签字确认准确无误。

除此之外,入职时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这些一起成为人事档案。

二、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因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将承担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仅可以随时解除,而且无需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4、将承担商业秘密不受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不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5、将承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在应聘的时候,一般需要准备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等材料,需要根据公司的规定判断还需要哪些材料。另外,我们在应聘的时候,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对他们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