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招标的相关规定

服务招标的主要条款

服务招标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活动。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中的招投标、工程咨询评估、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投标、项目法人、代理人、特许人招投标、科技项目、科研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主要看重投标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和业绩,评价标准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了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很少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关于各种服务招标的规定差别很大。

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和服务招投标领域的不断扩大,国家发改委和相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服务招投标活动进行规范。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规定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方法。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广电局于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法规,适用于我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国外设计企业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条件、取消或拒绝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赔偿和重新招标。

(2)《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建设部制定了我国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招标时限和备案管理环节。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施200863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制定了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和管理活动。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贯彻适用性和经济性原则,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方案设计招标两种,并对条件、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废标、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方式、设计费及相关知识产权等作了详细规定。

④其他部门关于勘察设计的规定主要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511号)。

2)关于监理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水利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分别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

3)科技项目和科研课题招标的规定主要包括:

(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郭克字第2000589号)。科技部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政府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要投入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邀请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时间、招标无效的情形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国家科研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局2002165号)。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的国家科研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法律责任。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让审批程序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法律责任。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由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在我国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的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方式。此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国土资源部会同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上预防土地供应链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范作了具体规定。加强政府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5)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令第1号。建设部126)。2004年,建设部明确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当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投标的条件、特许经营投标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特许经营期限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2)《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由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建[2003]130号)。建设部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物业管理初步招标的期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