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园区的法律和政策

在组织和建设科学工业园的过程中,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间接地或直接地影响着科学工业园的发展进程。

制定统一计划

随着世界各地公园的推广和发展,其管理也越来越完善。大多数公园都不是自发行为的产物,而是从一开始就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起来的。中央政府直接主持科学工业园区建设的统一布局和规划,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日本的筑波科学城,韩国的大德研究园,新加坡的肯特岗科学园,加拿大的北硅谷,前苏联的新西伯利亚科学城,都是政府和当局安排和规划的。

加强园区立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组织建设科技工业园的过程中,都比较重视科技工业园的立法,以便依法治理。园区涉及的法律一般有两个层面:一是一般科技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二是公园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前者属于园区法制建设的大环境,后者属于小环境。从表面上看,发达国家大多没有专门针对园区制定法律法规或政策措施,但由于其在科技活动组织管理、科技成果流通、专利、版权、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标准化和涉外科技等方面的法律比较健全,良好的环境保证了园区的健康发展。亚洲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除了上述一级法律外,还特别注重制定与园区本身的设立和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日本颁布了《高科技密集区促进法》和《筑波研究院城市建设法实施令》,韩国颁布了《高科技工业城市发展促进法》。

提供财政支持

为了保证科技工业园的成长和发展,大多数政府或主管部门都为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提供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政府对科学园区的投资差别很大。美国联邦政府基本不直接投资科技园。西方其他发达国家一般只对科学工业园区进行有限的投资,而且主要是地方政府投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一般需要对科技园进行大量投资,以弥补不发达的市场。比如韩国的大德科学城,新加坡的肯特岗科学园,都是政府大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科技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补贴或奖励形式的间接补贴。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在科技园创业的人提供财政补贴。例如,德国各州政府建立了许多新的科技创业中心,一旦新建的高科技企业进入这些中心,就可以获得政府补贴,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技术咨询和低价的办公服务。美国一些州政府向符合政府要求的园区公司提供90%的亏损资金。

实施优惠政策

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多项科技园区优惠政策,其中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政策最为全面。这些优惠政府主要包括:

(1)房产租售优惠。

即土地租金价格优惠且写字楼、厂房或其他配套房屋以优惠价格出售,优惠折扣率一般在10%-30%之间;

(2)税收优惠。

美国明尼苏达州对该地区技术走廊内公司的净技术收入提供30%的税收减免;

(3)优惠贷款。

一般通过银行或成立基金会向园区内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比如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项利息贷款制度,向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专项利息贷款,美国政府直接向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4)优惠外资。

如果泰国规定外企永远不收归国有,税后利润可以自由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