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有什么区别?
答: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法律意义在于使商标在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享有延伸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知名程度;希望享受延伸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相关程度。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不存在含金量或权威性的问题。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有在被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情况下才具有参考价值。驰名商标不仅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分功能,而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它们已被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信任,并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其经常成为侵权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属于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并用于在该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假冒、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则容易造成混淆。本联盟各成员应根据本国法律许可的职权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标明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就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且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们的职责。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著名商标一般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它受当地法规的管制。不享受不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扩大保护,而更愿意享受本省的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该商标相同的企业名称),也更愿意是企业荣誉。什么是著名商标?为了提高地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地方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与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显著增加,其中驰名商标因其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和商标高附加值而首当其冲。1996年,上海颁布了《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的评选认定,将著名商标的认定上升到特殊法律保护的层面。截至2005年6月5438+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认定9批上海市著名商标。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得到以下特殊保护: (一)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名称保护,禁止他人在同行业或者相关领域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名称无追溯力;(二)具有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发布《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执法中主动介入,加强对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者,将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工商法规予以严惩;(5)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申请延续上海市著名商标注册保护时,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帮助协调或者出具相关证明;(6)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测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外地被假冒侵权的,由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只有三年,到期后必须申请重新认定。否则,其著名商标资格将被撤销。当然,继续享受特殊保护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驰名商标受当地法律法规保护,其受到的特殊保护与驰名商标相比相对较弱。当然,对于华东地区著名商标的权利人来说,2004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合作办法》无疑是一大幸事,将确保此类商标受到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