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知道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况。

申请专利的好处就不用说了,但是你知道吗,申请专利的权利也是一种可以在专利授予之前转让的权利。还能帮你赚取经济效益!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两种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情况,你一定要知道。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况你必须知道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但在获得专利授权之前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这两种情况的实质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同的是发生时处于不同的专利申请阶段。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哪个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能你已经昏了头,那我就用一个案例给你解释一下。原告:上海大华化学轻工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被告:无锡某研究所所长孔德凯,双方约定孔德凯将其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申请专利,孔德凯放弃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申请专利不申请,孔德凯也不申请);大华公司向孔德凯支付专利申请权转让费65438+万元,其中合同签订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大华公司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今后孔德凯无权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或承担经济回报风险,而不管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两次向孔德凯支付转让费6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便于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7。1988年6月,孔德凯的专利申请被中国专利局公布。据此,大华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54.38+0万元。上述案例中,合同写明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然而,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技术所有人并未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受让方(即大华公司)也未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转让的是专有技术而非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所以在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时候,不要忘记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到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况你一定知道,那就这些了。如果你还有更多关于专利转让的问题,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者电话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