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开发区为中国投资企业提供哪些优惠政策?

为给计划对朝投资和从事贸易的韩国企业提供参考,我馆近日对朝鲜公布的涉外税收规定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相关信息截至2065 438+01 65438+2月。

1,朝鲜的税制和制度

朝鲜政府对本国企业(人)和外国企业(人)实行两种税制。对于国内企业,1974取消了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国内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根据朝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征收相关税收。如果朝鲜政府与其他政府签署了相关协定,则相关的涉外税务事宜应遵守该协定。

2、主要税种和税率。

朝鲜向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交易税(生产性产业和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财产税、遗产税等国税,以及城市经营税、汽车使用税等地方税。朝鲜还向消耗自然资源(包括地下水)的企业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向使用土地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各税种的具体税率如下: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结算利润(结算利润是指扣除成本、交割交易税、营业税等各项税费后的利润)的25%征收,经济特区企业减按14%的税率征收,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等)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他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固定资产出租、财产转让、赠与、提供知识产权和技术诀窍、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等。)非朝鲜法人在朝鲜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按所得的2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减按10%的税率征收。征收方式为每季度预缴,年终由税务部门审定实际利润决算,不足部分补足或超额部分返还。

2008年8月,朝鲜修改了《外国投资法》等相关法规,将矿产资源列为非鼓励领域,取消了该领域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前设立的本领域企业、深加工企业等有特殊规定的企业,不适用上述修订后的规定,适用此前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这一领域新成立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定。

交易税适用于生产和建筑业的企业,每次产生收入时征税。交易税按产品销售或建设项目转让收入1-65438(注:201 12 2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中,将建筑业的建筑物转让加入到交易税的征税对象中,而以前的税法将建筑业归为服务业,收取营业税)。对于奢侈品,交易税税率为16-50%。出口产品免征交易税,但限制出口的货物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交易税。(根据历史数据,电子行业具体税率为4-10%;燃料行业2-7%;矿业4-5%;金属工业4-7%,机械设备工业4-5%,化学2-10%,建筑材料2-13%,橡胶4-9%,纺织1.5-10%,鞋类3-4%,日用品3-65438。

营业税2-10%对服务业(不含建筑业)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每次产生收入时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经营生产性行业和服务业的,应当分别计算交易税和营业税,缴纳相应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对在朝鲜取得收入的外国人或在朝鲜居住1年以上并在朝鲜境外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按规定税率征收劳务报酬金额5-30%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固定资产租赁、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与业务有关的服务所得,按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售财产所得征收25%的个人所得税;赠与所得征收2-15%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固定资产租赁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以租赁所得减去20%的劳务费和其他费用,再乘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除劳动报酬由领取劳动报酬的个人支付或由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在取得收入后5-10日内代扣外,其余收入按季度支付。

财产税财产税对象包括在朝鲜注册的建筑物、船舶和飞机。财产税按朝鲜金融当局登记的财产价值的65,438+0-65,438+0.4%征收(根据历史资料,建筑物的财产税税率为65,438+0%,船只和飞机的财产税税率为65,438+0.4%)。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免征房产税五年。房产税应在房产登记后20天内缴纳。

在朝鲜继承财产的外国人和在朝鲜以外继承财产的居住在朝鲜的外国人的收入的6-30%征收遗产税(从继承财产总额中扣除转让人的债务后的余额)。遗产税应在继承房产后3个月内缴纳。

资源税2008年8月,朝鲜修改了《外国投资法》、《税法》等相关法规,将矿产资源列为非鼓励领域,增设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开采资源用于出口、出售资源和自用的外资企业。资源包括天然矿产资源、山林资源、动植物资源、水产品和水资源。征税对象为出口或销售资源所得或经批准的相应价值。当发生相应的出口销售收入或消耗资源时,根据不同的资源适用的税率不同,由内阁决定。开采原油、天然气的企业免征5-10年;对于不直接出售资源的,可根据现代工艺流程制成高附加值产品并按国家层面的措施出口或出售给朝鲜机关、企业和团体的,可减免税收;鼓励类行业外资企业生产所需地下水可能减少。根据朝鲜通商产业省的照会,朝鲜内阁决定,2008年6月165438+10月之前成立的该领域外资企业不适用上述修订后的条例,但适用此前有关资源费的规定,该领域新成立的企业适用2008年8月修订后的法律的规定。

根据朝方2011提供的资料,资源税具体税率如下:

1,铁精矿粉、铜精矿粉、钨精矿粉、钼精矿粉:25%

2.22%的铅精矿粉、铅锌精矿粉、镍精矿粉、铬精矿粉、石头、石膏和稀硝酸盐。

3.橄榄石、软玉、珍珠岩等宝石资源:20%

4.金精矿粉、银精矿粉、钽铌矿粉、钛铁、锆、金红石:12%

5.蛇纹石、大理石、花岗岩、石墨精矿粉、氟石和沙子:10%

6.尾矿、矸石、废气排放、难开采等。: 3%

根据朝鲜国家物价局2002年发布的4767号文件,铁精粉资源费为销售额的4-10%。

地方税地方税包括城市营业税和汽车使用税。城市运营税的目的是维护公园、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外资企业和在朝居住的外国人分别按企业月工资总额和外国人月收入的1%按月缴纳。根据车辆类型不同,税率由朝鲜中央财政指导机关确定,每年征收一次。车辆停止使用的,可以免征。

土地使用费,需要按使用面积每年缴纳。根据不同地块,具体土地使用费不同。以南黄海道翁津郡的一个铁矿为例,朝鲜提出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65,438+06欧元。但根据《土地租赁法》(2008年8月19)规定,合营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给合营企业的,土地的出资方应当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资银行纳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获利的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以优惠条件向朝鲜的银行和企业提供贷款,其利息收入将免征营业税。银行经营的收入和银行清算后的余额可以不受限制地汇出朝鲜。

3.优惠政策框架

朝鲜对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种:行业优惠政策和地区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措施主要表现在自主经营权、税收减免、以优惠条件提供土地或优先贷款、赔偿损失等方面。

3.1产业鼓励政策

自办外资企业拥有出资财产和产权的所有权,自主经营。外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自行决定产品的出口和原材料的进口;经有关当局许可,可以雇用外国技术人员。

特区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按结算利润的25%征收。但对以下三类情况给予减免。1.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向朝鲜提供贷款或外国银行向朝鲜的银行或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时,其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内经营期超过10年的鼓励类项目和生产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三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3.对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四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减免关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和生产经营必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对企业自产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进口料件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

外国投资者赚取的外汇可以不受限制地汇出境外;外国人工资的60%允许汇往国外。超过60%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亏损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当年的结算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补偿期限不得超过4年。

利润再投资优惠对利润再投资(增资)且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返还额相当于其再投资金额税额的一半,对基础设施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返还额相当于其再投资金额税额的全额。但是,外资企业增资后五年经营期满前抽回资本的,必须缴纳减征或者免征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减征或免征交易税的,免征交易税。(但是,限制出口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交易税。)

提供优惠用地,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为鼓励类项目提供了有利的用地条件。对于鼓励类项目和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的项目,经土地租赁部门同意,允许外资企业在三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优先考虑银行贷款。对于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银行贷款。

保护投资财产不被外资企业的财产国有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国有化的,会提前告知企业,并按法律程序全额补偿。

3.2区域鼓励政策

对在罗先经贸区等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减按1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本区特别鼓励的部门,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内生产性项目,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两年”的优惠政策。201165438年2月修订的《罗先经贸法》也规定,经营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征、减征事项另行规定。此外,还在物资采购和物资准入、产品销售、劳动用工、土地使用等方面为入区企业提供相应便利。

4.企业在朝鲜报税有哪些相关程序?

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提交企业税务登记申请,相关财政机关办理完毕后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

4.1报税时间

朝鲜现行税制是: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然后按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为公历6月65438+10月1日至2月1日的收入总额。

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所得税预缴手续,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汇算清缴手续;解散或破产的外国企业应在清算结束后2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纳税担保,并在决算后15天内缴纳税款。被合并、分立的企业应当自合并、分立之日起汇算清缴,并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财政机关缴纳所得税。

4.2纳税申报渠道

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必须向有关财政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每季度提前缴纳,年底最后算缴,多缴少得。

个人所得税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缴纳: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5日内缴纳,或由受益人在收到劳务报酬后10日内缴纳;

(二)出售、捐赠财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有关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三)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提供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服务的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内代扣代缴,或者由受益人申报缴纳,上缴有关财政机关。

房产税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财政机关缴纳。

发生原材料销售收入或建设项目转让收入时,应向财政部门缴纳交易税。

营业税服务收入在产生时向财政部门缴纳。

资源税出口或销售产生收入或消耗资源时,应向财政部门缴纳资源税。

地税(1)城镇营业税:每月工资总额的1%,计算后于次月10日内到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2)汽车使用税:每年2月底前,汽车使用者向财政部门缴纳。

4.3纳税申报程序

缴纳的税款以韩元计算,由受益人直接缴纳或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

正常经营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季度所得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确认付款;多付的部分退还,少付的部分追回。

被解散的企业应当自解散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有关财政机关提供纳税担保,并自汇算清缴之日起15日内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