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辉的辩护人有律师吗?
董俊辉是鹿泉市叶童镇人。6月23日,1999,董和其弟董等家人将丈夫吴艳婷绑在院内一棵树上。董俊辉将汽油浇在吴某身上并点燃,致吴某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9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董军辉、董参与杀害吴艳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军辉死刑、董无期徒刑,其余三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无一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申事实不清。2002年9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董军辉原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董有期徒刑。被告再次不服上诉。
董俊辉在上诉书中提出了一些情节:被害人长期辱骂被告人,并威胁其不要离婚,称“如果你离婚,我就杀了你和你的家人。”1999年3月28日,被害人吴艳婷持木棍追赶被告人董俊辉。董趁着天黑停电从家里逃了出来,再也不敢回家。案发前两天,也就是65438+1999年6月21,吴彦廷拿着扳手去董军辉家,威胁董军辉“不回去就杀了你。”22日下午,吴彦廷再次带着汽油桶去董军辉家试图放火。这一事件有两名证人,叶童警察局有一份警察记录。
对于吴艳婷的威胁,上诉状供认:“上诉人董俊辉与被害人吴艳婷共同生活了10多年,知道吴艳婷的脾气和性格是言出必行的人,上诉人害怕吴艳婷...这是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辉的辩护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其中规定:“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是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还要看案件的整体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适用死刑必须慎重。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吴艳婷的威胁,上诉状供认:“上诉人董俊辉与被害人吴艳婷共同生活了10多年,知道吴艳婷的脾气和性格是言出必行的人,上诉人害怕吴艳婷...这是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董俊辉的辩护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1999《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其中规定:“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是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导致被害人死亡,还要看案件的整体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适用死刑必须慎重。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吴艳婷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董军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1年5月,受河北省妇联委托,著名律师侯就此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一审判决以“家庭琐事”淡化吴艳婷家暴,对吴持械威胁、纵火的情节避而不谈,未认定吴对本案有明显过错责任,对董军辉适用死刑。这种做法不符合案件事实,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董俊辉对吴艳婷的依恋已经威胁到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吴的压力下失去理智,恼羞成怒,杀人灭口。董俊辉事后立即去村委会举报。然而,由于村委会成员的证词不一致以及董的供词中的一些细微变化,法院不承认她是自首。但她一直坦白自己烧了吴彦婷,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这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意图。即使她不承认自首,也要考虑相关情节和她认罪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