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什么情况?

非法经营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定下,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示其公司员工王建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吸引了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是通过公司的网络系统进行的,与国际黄金市场不接轨。只是根据国际实时金价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通过买卖的方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作为买卖双方,根据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保管费”。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合同标准化、保证金放大、当日结算、强制平仓等。交易中不交割实物黄金,保证金放大高达50倍,即可以2%保证金购买100%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共有客户1,217笔,* * *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 *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保证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总额达到583亿余元。根据被查封账户统计,该公司至少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获利1.1亿元。

此外,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 * *向181客户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以公司名义将上述资金投资于黄金市场。此外,浙江世纪黄金有限公司是通过借贷资本在张勇注册的。经验资及工商登记,张勇注册资本65,438+00万元全部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罚金人民币71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元+20万元。被告人王建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2007年6月,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郑(另案处理)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向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转移人民币8亿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余伯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于波怀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徐东(另案处理)处购买美国辉瑞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俗称“VIRGRA”),后于波。

030粒,销售金额65438元+0.3万元。

2007年6月14日,于伯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伯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余伯怀在明知是假伟哥的情况下,仍买卖伟哥,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他销售假伟哥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也违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余伯怀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伯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