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1,根据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分级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的法律制度。分级管辖的确定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和复杂程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总的来说,由于我国基层法院位于县级行政区域,大量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属地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法院。区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属地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即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被告即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运合同纠纷、因侵权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空中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管辖权有几种类型。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延庆县王老汉因土地承包纠纷到我院起诉。法院告诉他:你的案子我们法院不能受理,你去延庆县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诉讼或者经济合同纠纷,有的由基层法院审理,有的由中级法院审理,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我院作为中级法院,不仅受理大量管辖范围内的二审民事案件,而且直接受理一审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案件,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大量居住在国外的案件。
B.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除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最高法院确定由我辖区9个区县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
(2)属地管辖权。如果说分级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的管辖范围,那么属地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即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在哪个法院管辖,哪个法院就受理。如果你起诉一个人,比如他的户籍在西城区刘阳胡同,但他长期居住在朝阳区劲松北里,那么你应该在朝阳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