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清华大学校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试行)

-经2003-2004学年第七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一般规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是指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在申报课题、开展研究、申报研究成果、学术成果评价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提供虚假信息的;

2.在出版物中错误地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签名;

3.使用不恰当的统计数据或其他方法夸大研究成果的重要性;

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

5.滥用保密权,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和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6.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避免利益冲突、进行人体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规定;

7.侵犯知识产权;

8.包庇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人;

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材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详细调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

2.根据法律。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学校接到举报后,在调查结论作出前,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平透明。保障公共利益、举报人利益、举报人投诉权利和相关当事人知情权。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严肃处理,以教育多数人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接受

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问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相关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2.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开展调查。

3.如果决定对举报进行调查,将成立调查组。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公正且与调查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人组成。

4.调查组成立后,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相关材料,约谈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调查开始后60日内)就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5.初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将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督促其作出书面答复,然后将书面答复连同初步调查报告一并送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

6.初步调查发现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结束调查。如果初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不当行为,调查组将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正式调查或正式作出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应纪律措施。如果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当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7.正式调查应在初步调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始。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派人参加了调查组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报告和初步调查报告,制定了正式调查方案和保密要求。

8.正式调查应当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和评议,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行访谈和记录,被访谈人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并留存记录副本。

9.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主管副总裁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有关的信息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并确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提交报告之前,必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给予书面答复(答复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

10.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调查。

11.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五年。

第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被举报的不端行为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后,相关行政部门将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故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当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3.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4.对于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发表的应取消,已发表的应公开声明这些研究著作受到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相应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撤销其相应的学校奖励或资格。

5.如果清华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暂停相关资助,并公开宣布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6.清华大学署名的科研成果涉及学术不端的,未发表的取消;由学校发表,公开表示这些研究受到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清华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职员、长期和短期合同制人员。在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清华大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