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
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个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由于经济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非常重要,也是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根据北京市律协见习律师培训老师91号的讲解,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的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纠纷没有专属管辖权。因此,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首先要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管辖或仲裁的约定,同时要考察仲裁的约定是否有效、明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约定,应当审查是否违反了分级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级别
目前,我国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若干通知》。法院管辖的标准主要根据诉讼标的额和当事人住所地是否在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来确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而设置的。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级管辖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归纳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准下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最新发布的文件(法法发[2019]第14号),是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本数)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没有上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准,也是以最高法院发布的上述文件为依据。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下限:
(1)当事人住所地在受理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辖区的: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高等学校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下限为6543.8+0亿元;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校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最低为3000万元;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0万元;
西藏高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最低为500万元。
(二)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最低为5000万元;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校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最低为2000万元;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10万元;
西藏高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最低为500万元。
3.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438+10月55438+5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在北京、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Xi、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展试点。
根据上述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前款规定,但单纯给付金钱的案件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因此,对于小额民间借贷纠纷,试点地区将直接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程序、审理期限、裁判文书可能会相应简化。这是一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法院审判流程的试点性规定,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是合理的,可以快速稳定民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第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
地域管辖,通常原告对被告有管辖权,即被告住所地。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方便审理。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客体是支付货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理解“收货方所在地”?在借款合同中,有两种不同的履行行为,一种是贷款人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另一种是借款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在这两种不同的表演行为中,有两种不同的“收钱方”。贷款支付时,收钱方为借款人,贷款偿还时,收钱方为贷款人。
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涉及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这个时候贷款人就是收钱的一方,合同履行地就是法院有管辖权的地方。
综上所述,通过对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审查,可以最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而确定管辖法院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提。本文只是通过对现有规定的提炼和总结来描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趋于均衡,相关规定也一定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这也说明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适应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