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成果的侵权与保护

不同类型的职务成果有不同的职务成果侵权形式。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将分别讨论不同类型职务成果的侵权形式。

1.职务发明创造的侵权形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几种形式: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他人的专利产品;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未经许可使用、销售或者进口根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

除上述第三人、第三人和职务发明创造人侵犯专利的一般形式外,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侵权的形式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个人申请专利;

二是单位在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以及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时,侵犯了职务成果完成人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

2.职务作品的侵权形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作品的行为有几种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通过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没有参与创作,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职务作品的侵权形式包括上述第三人、第三人与职务作品创作者、第三人与职务作品单位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还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未经单位同意,作者擅自发表自己的职务作品;

二是著作权完整的职务作品的作者侵犯了单位的“优先使用权”;

三是单位侵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如作者的署名权;单位限制作者对具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行使权利;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作品完成两年后未被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作者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等。);

第四,第三方侵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职务作品权利人的权利。

3、技术成果侵权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侵权的形式有:

一是未经单位同意,成果完成人私自为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

二是未经单位同意,成果完成人私自许可或者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

三是单位两年内不实施、许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无正当理由拒绝自行实施或者转让不改变职务技术成果权属的;

第四,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与成果完成人* * *侵犯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4.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形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的主体多为同行竞争者;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包括口头或书面告知他人机密信息;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这类行为主体多为权利人的交易对象和本单位的职工,尤其是掌握和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至于贸易伙伴,他们通过准备签订合同(签署合同)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获得了对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他们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对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如果合同失效,违反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者许可合同终止后,为获取不当利益,擅自披露和使用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对于单位的员工,不仅在工作期间,而且在调动、辞职、兼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且不得故意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也构成侵权;

四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三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通过“四五”教育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中国公民和单位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法制建设也有了很大进步。在我国,一些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少数单位制定了一些保护职务成果的规章制度,甚至出现了大量的职务成果权益纠纷。但是,大多数公民和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专门法律素质不高,职务成果保护知识不全,成果转化观念与时俱进。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工作成绩的特点,提出以下对策。

1.从强化法律意识向提高专门法素质转变,普及专门法知识,加强职务成果权利人的自我保护。职务成果的自我保护是保护职务成果持有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然而,我国对职务成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处于非常原始的阶段。很多对职务结果享有权利的人,知道自己应该受到保护,却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是什么,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如何寻求保护。同时,成就者更不清楚自己职务成果的合法权益,如果实现了,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应在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普及专门法知识,提高公民和单位的专门法素质,使其不仅具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而且具备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基本知识,增强包括职务成果权利人在内的维权能力。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成果。在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与世界上大多数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相比,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晚,但知识产权保护起步快、起点高,保护水平接近国际水平。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建立了以民法为保护原则,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为基本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成果提供了基础。因此,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职务成果。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注意法律保护的选择,将职务成果的保护与现有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保护结合起来。比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保护,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时,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这样,职务技术成果既可以受到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订立许可或转让合同时也可以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职务成果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一经发现,应依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如申请禁令、发送律师函、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等。,直至诉讼,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3、通过订立人事劳动合同,预防和避免一些职务纠纷的发生,加强对职务成果的保护。单位和职工在订立人事劳动合同时,可以补充完善一些关于职务成果归属的条款,提前确定双方在职务成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避免侵权纠纷。在一些发达国家,雇主通常会与雇员签订“一揽子所有权条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聘用单位在聘用期间的所有发明创造和成果(包括技术成果和软件开发)均归聘用单位所有,无任何情节区分。员工放弃对这些权利主张的代价是,他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高额报酬或晋升优势。

4、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加强对工作成果的防御性保护。防御性保护是指权利人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对单位的职务成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以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比如,实行高层次、统一的单位工作业绩管理制度;所有科学研究从项目建立之初就应归档和跟踪;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特别是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从主题、计划的提出到研究实施,再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形成等一系列过程中,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建立健全所有相关合同的订立审查、履行监督、终止备案等制度。

5.鼓励创造,维护权益,完善奖惩机制,建立职务成果保护秩序。按照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结合单位性质,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加大激励力度,具体界定和细化成果的权利义务,制定各类职务成果的奖惩制度。通过制度来确定职务成果的权利,通过制度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制度来追究违反者和侵权者的责任,建立保护职务成果的良好秩序。

6、加强职务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R&D管理和保护工作成果的全部意义在于发挥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搁置或不充分发挥成果,不仅是人才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因为对结果的投入得不到回报,也就失去了下一步的动力和活力。同时,开发利用职务成果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用于成果的奖励、科研的再投入和职务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