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国际环境保护协定?

(1)与臭氧层保护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臭氧层是地球和人类的保护伞。由于氯氟烃(CFCs)和哈龙的大量使用,臭氧层遭到严重破坏,这将危害人类健康、农作物和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引起气候变化。为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85年3月通过并于1988年9月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1987年9月通过并于1989年10月生效)规定发达国家将逐步淘汰40多种受控物质因为这些大多是基础化工原料,涉及的相关产品至少有上千种。

⑵《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随着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据统计,全球危险废物年产量已从1947年的500万吨增加到目前的5亿多吨,其中发达国家占95%。由于处置场地缺乏、技术复杂、成本高,特别是我国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公众环保意识强,一些发达国家想方设法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灾难性的危害。因此,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通过。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按来源分为18种,按成分分为27种。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公约缔约方以1994通过决议,规定立即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进行最终处置。自1998起,还禁止出口用于回收的危险废物。

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战后,世界范围的野生动物贸易继续发展,影响了生态多样性。1973年2月签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根据物种的脆弱性,将管制物种分为三类,放在三个附录中,对其贸易进行不同程度的管制。附录一列出了800多种正在或可能受到贸易影响、濒临灭绝的物种,基本禁止贸易;附录二列出了目前未濒危,但如果不对其贸易进行严格控制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则可能成为濒危的所有35000种物种,应严格限制贸易;附录三列出了任何成员国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加以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的物种,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以控制贸易的物种则应加以管理。这三个物种是不断变化的,越来越多的物种被纳入第二类和第一类。许多野生物种或其相关产品的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⑷《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1992年6月5日签署的《生产多样性公约》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但有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知识产权和生物安全的条款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2000年6月28日达成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将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当然,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GMO)的快速发展正在成为21世纪的重要新兴产业,对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领域产生巨大影响,为解决粮食短缺、有效药物、环境治理等问题展现出良好前景。目前,全世界已有50多种转基因植物产品投入商业化生产。据统计,全球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面积在1996年为280万公顷,在1999年达到3990万公顷。美国、阿根廷、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主要生产国。从1995到1998,GMO的农作物销售收入从7500万美元飙升至15亿美元,1999年达到23亿美元,预计2010年将增至250亿美元。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也发展迅速。据统计,在1998年从日本进口的15975万吨玉米和47510万吨大豆中(美国分别占进口量的87.9%和78.6%),转基因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35万吨和105万吨,占进口量的27.2%和27.2%。

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快速发展也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威胁。一旦出现失误,可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基因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产生新的有毒或过敏物质,或扩大宿主范围,导致病毒的灾难性传播;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可能会降低动物甚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影响其健康、安全甚至生存。

为了防止转基因生物产品对生物安全的影响,规范越境转移问题,国际社会于2000年6月5日至10月38日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议定书明确规定了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的所有方面。这些规定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影响很大:实施风险评估对国际贸易有负面影响;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规定使进口程序更加复杂繁琐,审批时间更长,一般为270天,赋予进口国许多保护生物安全的权利;数据评估为进口国控制转基因生物进口提供了借口,进口商可以因数据不完整或缺乏可靠、充分的科学依据而拒绝进口或推迟做出进口决定;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实施会增加进口国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心理恐惧,导致部分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量下降甚至退出国际市场。另外,一旦采取赔偿责任和补救措施,可以保护进口商的合法权益,但对出口商极为不利。预计进口国和主要出口国将在这一领域展开竞争。同时,议定书的签署将极大地促进非转基因有机食品的国际贸易,特别是为绿色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候的增加造成全球变暖,将对地球和人类产生严重影响。该公约于1992年6月签署,并于1994年3月生效。到2000年,举行了六次缔约方会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贸易,但由于温室气体气候控制涉及社会和经济的方方面面,缔约方为履行公约所采取的行动必然会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在缔约方制定国家反措施时,贸易措施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旦实施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温室气体减排将通过信用贸易的方式直接实施。

19年末20世纪初,出现了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最初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生物资源的自然保护。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了跨国环境污染争端。因此在1954年制定了第一个防治环境污染的国际条约,即《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此后,国际条约在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方面全面发展。内容包括:防治海洋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和电离辐射污染以及危险废物污染,保护臭氧层、气候资源、物种和生物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文化和自然遗产、南极和外层空间,防治病虫害,禁止为军事目的破坏环境。总的来说,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防止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的条约;第二项是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并确保其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条约。

自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加快了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出现了大量关于环境的国际条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91公布的有关环境的多边国际条约和协定有152个。此外,还有大量各国签署的双边环境条约和协定,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国际条约有180多项。

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大约有十几个包含与贸易有关的条款。这充分表明,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而且影响越来越广泛。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65438+1970年代到1971年代,这是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的生成阶段。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一些国家对进口货物的卫生检疫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并利用进出口措施来解决一些跨越国界的环境问题。

最早的多边协议之一是1900《保护非洲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公约》,该公约要求这些珍稀濒危生物获得出口许可证。1906年,在瑞士的号召下,签订了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白磷的火柴的国际协议。这种白磷火柴的生产过程对工人健康有害,使用不安全。这一惯例促使制造商转向生产更安全的火柴。1911年,英国、日本、俄罗斯和美国签署了《维持和保护海豹和海獭毛皮协定》。1916年,英国和美国签订了保护候鸟的协议,规定了禁止捕鸟的季节以及在这些时期出口这些鸟。该协议还禁止违反国家或省法律的鸟类国际运输。1921年,意大利与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等国签订了公约。,禁止买卖一些以有害鱼类产卵和保护的方法捕获的鱼类。1933年由29个国家签署的《保护自然环境中的动植物伦敦公约》禁止出口未经许可从非洲获得的象牙和一些特殊动物、狮头等纪念品。

战后,签署了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生态环境。如1946的《国际控制捕鲸公约》、1950的《国际保护鸟类公约》、1951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6的《东南亚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修订版)》。1959植物检疫和疾病预防合作协定、1959东北大西洋渔业公约、1966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7非洲植物检疫公约和1968养护。也有很多国家采取独立行动。例如,在1927之前,美国有超过10的联邦法规使用贸易措施来实现环境目标。许多贸易协定也规定了环境保护。例如,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46年签署的贸易协定规定,为了保护植物和动物,包括防止疾病、动植物退化或灭绝,允许采取限制性措施。

这一时期的环境法规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生态破坏,特别是动植物的保护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防治范围较窄。主要采取限制性规定或限制性方法,较少涉及国家的生态管理。

第二阶段是从1972-1991年,这是环保法规大发展时期。1972年第一次全球环境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使环境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各国制定了各种环境保护法规,各种国际环境保护法规也应运而生。截至1991年底,共有98项国际和区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其中许多法律法规涉及贸易问题,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65438)。

在这一时期,环境立法除了继续使用强制手段外,开始探索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消费者参与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阶段开始于1992。自65438年至0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环境保护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此期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所有方面,它将迄今为止在这方面发布的所有公约和协定的精髓融入了这一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也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它是最重要的环境保护公约之一,不仅关系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还关系到能源的使用和国家的经济和长远发展。

中国签署了以下国际环境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伦敦公约》1972。

主题会议的目的

空气:

保护臭氧层

1987补充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0和1992修订)?

采取监管预防措施,遏制全球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从而保护臭氧层,进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修改公约,不时调整时间表,减少破坏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和制造。

环境保护?

经1956修订的1946国际捕鲸公约。

在不引起广泛的经济问题或营养问题的原则下,鲸鱼的数量应尽快达到最佳水平,并建立一套国际法规,确保对鲸鱼进行适当有效的保护和养殖,使捕鲸业有序发展。

《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协定》,在1967、1979和1983中修订(仅第1(a)条)。

通过国际合作防止破坏性植物疾病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传入和蔓延。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修订于1971。

防止湿地目前或未来被占用或持续减少,兼顾湿地的根本生态功能和经济、文化、科研、游憩价值。

197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制定长期有效的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共同保护对世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1979修订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运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保护指定濒危物种不被乱捕滥杀。

1979保护迁徙野生动物公约

根据情况采取行动妥善保护迁徙的野生动物。

危险废物?

1989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缔约国义务的界定旨在:

(a)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和越境转移,并确保以环境有效的方式管理这些废物;

(b)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毒性,确保以无害环境和有效的方式管理这些废物,在尽可能靠近废物产生源头的地方处置废物,并减少跨界危险废物的转移;

(c)协助发展中国家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d)建立从生产场地到处置场地的监测系统;和

(e)控制危险废物的进出口,规定必须获得进口国的正式批准,才能进行跨界废物转移。

海洋污染?

1969《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补充,191和1996修订。

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人类利益,避免公海油污事故污染海水和海岸造成严重后果。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经1976和1992修订。

采用统一的国际条例和程序;界定船舶漏油或排放造成污染的责任,并确保遭受损失者获得适当赔偿。

1971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经1976和1992修正。

建立补偿基金。因船舶溢油和油污排放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获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规定的赔偿,以及基金拨付的赔偿金。

由1978(不含附件四)修订补充,由1984、1985、1987、1989、1990、19965438修订。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6、1997和1999修正。

防止船舶排放有害物质或废水污染海洋环境。第1978号议定书确定需要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油轮和其他船只,以防止沿海污染。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1978(焚化)、1980、1989和1972中修订。

控制倾倒废物造成的海洋污染,促进区域协定与现有公约的协调,改善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1990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制定处理油污事故的措施,并就此类事故提供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