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地方林业部
(1)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和提案;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计划生育工作。
(2)政策法规司。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承办林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和法律咨询;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及教育。
(3)计划财务部。
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估和内部审计;引导森林资源资产流转。
(四)绿化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和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和监督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和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林业厅。
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计划,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和监督森林采伐和运输管理,承担省级木材运输证的发放;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指导基层林业机构和木材检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6)林业改革发展司。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制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林权及其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7)工业部门。
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木种苗、木本花卉和林产品的经营和加工以及森林公园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和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八)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规模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
制定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解工作;负责跨省、跨市、重大林权争议案件的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
(10)科技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林业科技体系建设;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人事部门(设有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室)。
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服务等工作。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各地林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制定各地林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组织和指导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和指导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和林业良种审定申报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
(四)组织和指导各地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和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登记、权属认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解林权争议;审核、申报和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政检查;负责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以及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和调整各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和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林木、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及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七)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和变更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和申报。
(八)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查和申报;管理林业基金;筹集和管理林业资金,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经济调整意见,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九)制定各地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制定林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国外智力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地方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和协调跨区域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绿化评估。
(十二)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发布森林火灾信息。(一)贯彻落实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造林和封山育林;组织和指导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全市农田林网和通道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林木品种的培育、审定、检疫和检验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建设项目;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检查和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凭证采伐和运输树木和竹林;组织、指导林地和林权管理工作,对依法须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占用林地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和评价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实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督办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打击违反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和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和鼠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承担全市猎枪及弹药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和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繁殖和驯养。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整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八)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和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和指导全市林业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对全市木材生产、果品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十一)指导全市经济林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1.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
2.审批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3.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5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6.木材运输许可证的审批;
7.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证;
8.一、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批;
9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批准证书;
10.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1.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证;
12.木材加工批准;
13.批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14.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审批;
15.营利性治沙许可证;
16.设立观赏野生动物的旅游景点,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和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