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工伤伤残9级能赔多少?

根据以下标准计算,

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受伤人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9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医疗费用

1.要求: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3)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辅助器具费用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5)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一般带薪停工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注:带薪停工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带薪停工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照当地规定。

(6)护理费用

1,标准:(1)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2)经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统筹;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伤残津贴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7级伤残13个月工资,8级伤残11个月工资,9级伤残9个月工资,10级伤残7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江苏省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的差额,每满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1.4个月;6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到1.2个月;七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到1个月;八、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9级,每满一年发放当地职工平均工资0.4个月;十、每满一年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0.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对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