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法律效力。签名是唯一的,只要能被识别就是有效的。只要签名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本人签名,其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签名人签名使用的字体,并不影响签名本身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店名、姓名缩写等。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的,可以参照有关姓名权和姓名权保护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缩写等,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擅自使用有影响、知名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缩写等。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好处。因此,保护这些派生的名字概念就显得尤为必要。根据该条规定,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店名、姓名缩写等在法律的适用和保护上,被赋予与姓名权、名称权同等的保护权利。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名称、名称缩写等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第二,足以迷惑大众。认定非法使用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缩写和名称的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

侵犯姓名权是指干涉、强迫他人改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者不使用姓名、盗用、冒名等行为。所以,如果有人强迫你放弃使用笔名、艺名、网名,也是侵权。笔名、网名不应该属于知识产权,从定义上应该是姓名权。

姓名权的内容:

1,重命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姓或改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是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改名权。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规定变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虽然这种更改名称的行为只能通过单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不能用来对抗第三方。注册名称变更也必须登记,违法变更登记程序无效。

2.使用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笔名、艺名、化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名称。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现实中,重名现象不属于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几个人合法取得同一个名字。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们都在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姓名的使用包括主动行使:在自己的文章、作品上标注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被动练习:作品上没有签名;在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姓名。限制是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1013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1017条

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店名、姓名缩写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的,参照姓名权适用的有关规定,保护姓名权。